根據中央六部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按照天津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房屋租賃稅收征管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我縣將在全縣范圍內對居民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取得的收入依法實行稅收征管。
遵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精神,靜海縣地方稅務局將委托靜海縣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公安靜海分局依法向全縣居民出租居住用房、非居住用房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征收營業稅、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所征收稅率為:個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按5%的綜合負擔稅率征收稅款;個人及企事業單位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按5.45%的營業稅及附加、12%的房產稅(10%個人所得稅)稅率征收稅款。裝飾、裝修業適用稅率為: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按7%綜合負擔稅率征收稅款;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按9%綜合負擔稅率征收稅款。
要求廣大居民提高依法納稅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稅收政策,主動繳納稅金。對納稅人拒絕納稅的,代征單位或協稅員在24小時內報告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對納稅人抗、偷、逃出租房屋應納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靜海縣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天津市靜海縣地方稅務局20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