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良渚法庭對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狀告小區居民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因原告主張五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證據不足,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夏先生(58歲)訴稱:本人系轉業軍人,中共黨員,于2006年入住杭州銘雅苑。2007年7月,經合法選舉,以最高票當選為該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主任。但是章某等五位小區居民,利用橫幅、大小字報、傳單、網絡、電視、報紙等途徑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誹謗原告,編造罷免原告業主委員會職務的理由,煽動不明真相的業主簽名罷免原告職務,而且還糾集其他人沖擊原告住所,威脅、辱罵原告及其家人,給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原告為澄清事實而奔走,遭受了交通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的損失。
原告認為,五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名譽,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造成原告極大的精神痛苦,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1、停止侵害;2、在銘雅苑東、西兩區大門口各張帖道歉信一份,并在《浙江市場導報》、《浙江工人日報》、杭州電視臺明珠頻道上分別公開道歉,恢復其名譽,消除影響;3、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五被告辯稱: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五被告要求改選業主委員會,要求罷免主任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所作的行為,因此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也沒有對原告進行其他的威脅、辱罵,更沒有沖擊,所以原告講的情況都是無中生有,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名譽受到影響及相應的損失,所以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被告作為業主,因對業主委員會及原告的工作有意見,在小區范圍內發起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罷免原告主任職務的提議,并向相關部門遞交提議,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當然,五被告與媒體的談話中,雖然部分內容無證據證明具有真實性,但其中并無丑化原告人格的內容。原告作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應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原告也未能證明五被告對其進行誹謗、侮辱,人身攻擊的事實;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名譽受到影響及相應的損失。
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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