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門口失竊一輛燃氣助動車的羅先生,認為小區業委會有難咎之責而訴請賠償6468元。法院認為,車輛被竊系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所致,業委會對羅先生的車輛不具有保管、看管或注意義務。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4月14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羅先生的訴請。
2007年8月17日中午,羅先生將永久牌燃氣助動車停放在閔行區漕寶路1508弄一門口。下午1時,羅先生發現車輛被盜,遂報警,但至今未追回。羅先生稱,小區業委會擅自將地下車庫租借給私營個體戶做倉庫,使得業主的助動車、自行車只能停放在地下車庫外面。故認為業主委員會違反物業管理規定,擅自將地下車庫出租,是違法行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賠償原告燃氣助動車1輛,計6480元;判令支付在此期間的車費。
業委會辯稱,小區物業由物業公司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沒有代替物業日常管理的職能和義務,2006年11月經征詢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對原有的3個地下車庫進行整頓,還配置專人管理,免費停放摩托車、助動車、自行車,羅先生自己也同意車輛管理制度。卻將助動車停放在人行道上,責任在其自身。另外,車輛失竊與地下室出租無因果關系。
經查明,業主委員會曾就小區車輛管理制度等事項發放意見征詢單,羅先生簽收了征詢單。2006年12月14日,主委員會張貼公告,其中就“小區車輛管理制度經小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通過,即日起生效“等事項予以了公告。
法院認為,羅先生車輛被竊系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所致,業委會不存在對羅先生的直接侵權行為,雙方間也不具有合同關系,且業委會對羅先生的車輛不具有保管、看管或注意義務。再者,羅先生車輛失竊與車庫出租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所以,羅先生要求賠償車款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至于車庫被出租的事實,以及出租車庫是否符合《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或侵害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羅先生可另覓途徑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