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潘先生的女兒被小區內業主黃某的兩條小狗咬傷,索賠未果后將其和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寶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黃某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失及醫療費3153元,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給這起前后延續1年半時間的寵物傷人索賠事件劃上句號。
女童父親:借助法律討說法
2000年8月11日上午,潘先生5歲的女兒在自家私家車旁玩耍時,被同一小區業主黃某的兩只寵物狗抓咬致傷。經寶安人民醫院檢查診斷,“可發現雙大腿被狗抓傷痕跡”,并為其注射了5支狂犬疫苗,但由于受到驚嚇,女童為此常在噩夢中驚醒,寢食不安。潘先生得知,黃某所養寵物狗不但未領取《養犬許可證》,而且也未打過防疫針,沒有《犬類免疫證》,加上聽醫生說狂犬病潛伏期可長達10年之久,因而非常擔心也非常氣憤。由于黃某不愿給予任何賠償,物業公司也不愿承擔責任,潘先生在為期1年的多次索賠未果后,于去年8月10日把黃某和物業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連帶賠償女兒精神損失費3萬元,另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及伙食補助費共計7353元,并要求黃某停止養狗,賠禮道歉。潘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一些住宅小區內養狗的人不少,且大都沒有“兩證”,物業公司又不加強管理,讓人一點安全感都沒有。他說:“把他們告上法庭,不僅是要為自己討個說法,也是要給大家一個警示,住宅小區再也不能發生養狗傷人的情況了。”
公司:已盡到禁狗責任
對于潘先生提出的索賠要求,物業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他們介紹,事發前公司曾兩次發出通知,要求黃停止養狗并8月13日前將狗遷出小區,他們不是行政執法單位,在黃某不聽通知的情況下無權采取強制性措施;事發后,他們曾督促黃某給狗打了防疫針,黃某也寫下了一份“由此引起的后遺癥本人愿承擔一切責任”的保證書,至于黃某不愿履行他們調解后達成的協議,公司也無能為力。物業公司負責人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物業公司既不是飼養人又不是管理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位負責人說:“潘先生對我們的索賠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何況在小區內禁止養狗,我們己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到了責任。”
法院判決:黃某賠償3000元
依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寶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寵犬傷人案作出判決:被告黃某以口頭方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并向原告支付醫藥費153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法院解釋,小區物業公司在其管理范圍內行使了管理義務,不承擔黃某飼養小狗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