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辰欣園小區的業主薛女士因四年間一直沒有交納供暖費,物業公司將薛女士起訴到法院。法院以房地產公司出具的免除業主薛女士住房供暖費的承諾書為依據,駁回了物業公司向薛女士索要供暖費的訴訟請求。物業公司認為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便將房地產公司告上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物業公司在起訴書中稱:2003年3月,薛女士從房地產公司購買了益辰欣園一套住房,并與當時負責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供暖協議》。2004年,這家物業公司與房地產公司解除《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并與現在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全面接管益辰欣園小區的物業管理,包括向業主收取供暖費。2004年至2007年間,業主薛女士一直沒有交納供暖費,物業公司于2007年為討要供暖費將薛女士起訴到法院,薛女士當庭出示了房地產公司為其出具的書面承諾:由于房產證暫時無法辦理,在此期間,免除其住房發生的物業費、供暖費和電梯費等,直到產權證辦下來為止。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房地產公司作為開發商,書面承諾免除了業主物業費、供暖費和電梯費等,其與物業公司簽署《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就不包括向薛女士收取供暖費的內容。
物業公司認為,房地產公司應當在簽署《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時候將對薛女士的承諾告知,并就供暖費的承擔達成合意,否則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的供暖費的損失應該由房地產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于是物業公司起訴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供暖費、滯納金、物業費等共計17563.92元。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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