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承諾購房入住的業主子女可免試進入附近一所民辦實驗學校,并享受義務教育收費標準。然而當業主俞先生買下房子,準備為兒子辦理入學手續時卻被告知該承諾無效。俞先生為此和開發商上海新黃浦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簿公堂,要求對方履行當初售房廣告中的承諾。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支持了俞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3年,報紙上刊登的一則售樓廣告引起了俞先生全家的注意,這處名叫“智薈苑”的小區位于上海市交通西路,是平江小區三期。據售樓廣告稱,入住平江小區的業主子女可免試進入附近的民辦新黃浦實驗學校就讀,并享受義務教育收費標準。同年6月,俞先生與該樓盤的開發商新黃浦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該樓盤內的一套商品房,但雙方未對俞先生兒子進入新黃浦實驗學校就讀一事作約定。
2005年,俞先生的兒子到了入學年齡。當俞先生前往新黃浦實驗學校為兒子辦理入學手續時卻被意外告知,需按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每學期支付學費5000元。和俞先生相同,小區內其他適齡入學孩子的家長也得到了黃浦實驗學校相同的回答。
2006年6月,俞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屋開發商也是學校投資方的新黃浦置業公司履行當年售樓廣告中的承諾,按“義務教育學校收費標準”接收兒子繼續在新黃浦實驗學校就讀。為此,俞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新黃浦置業于1996年在報刊上作的廣告宣傳及售樓資料;開辦民辦新黃浦實驗學校的審批備查登記表,該登記表中明確“平江小區內學生按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標準收費,平江小區之外學生按照民辦學校標準:小學收費800元,中學收費1000元”等多份證據。
對此,被告新黃浦置業公司辯稱,在平江小區的第一期開發銷售過程中,案外人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確做過平江小區業主子女入學享受義務教育收費標準的廣告,而俞先生購買的是“平江三期”商品房,之前的廣告不可能對其購房產生重大影響。在實際銷售過程中,新黃浦置業公司未作過相關承諾,發布過含有入學承諾內容的售樓資料,置業公司和俞先生之間也未就子女入學一事作過約定。
作為本案第三人的新黃浦實驗學校稱,學校雖由新黃浦置業公司投資開辦,但是獨立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所有資產均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包括教育收費及標準等事宜均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自主管理,本案原、被告之間的約定對于第三人并無約束力。
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俞先生勝訴。新黃浦置業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稱,俞先生所購買的“智薈苑”樓盤是新黃浦置業獨立開發的,與案外人新黃浦集團開發的平江小區沒有關系。新黃浦集團所作的廣告不包括該樓盤,因此即使其對義務教育問題作出過相關承諾,也是新黃浦集團與平江小區業主之間的關系,與新黃浦置業無關。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新黃浦置業開發的“智薈苑”樓盤是平江小區的一部分,新黃浦集團所作的廣告中涉及“平江三期”表述,因此廣告并未將平江小區的一、二期與三期割裂。因此法院認定售樓廣告的承諾涵蓋了“智薈苑”樓盤。據查,“智薈苑”的開發主體曾做過調整,由新黃浦集團變更為新黃浦置業。在售樓過程中,兩公司均對小區的優惠教育問題進行宣傳,新黃浦置業作為新黃埔集團廣告的受益方和項目開發的后繼主體,應當對新黃浦集團售樓時作出的承諾明知或應當明知,新黃浦集團所作的提供義務教育的承諾對于項目承接人新黃浦置業也應有約束力。
本案中,業主俞先生依據商品房預售合同提起訴訟,要求新黃浦置業履行合同義務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