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業主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公共財產的行為無效,所以,業主沒有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的合同義務,但業主負有承擔物業管理費的法律義務。
對小區公共財產的管理,既是開發商和業主共同享有的權利,也是開發商和業主共同承擔的義務。所謂“共同的權利”,是指開發商和業主共同行使對小區公共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謂“共同的義務”,是指:開發商或業主在對小區公共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對小區公共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即物業管理費,開發商和業主應當共同承擔。所以,承擔物業管理費,既是業主負有的法律義務,也是開發商負有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