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收費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是服務性收費,包括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停車管理費、裝修管理服務費、廣告設置管理費、專項或特約服務費等;二是代收代付性收費,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綠化場地的水電費、專變供電部位的電費、二次供水的水費、廣告租賃費、裝修垃圾清潔費等。物業管理收費風險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收費糾紛多、收費難、收費率低,給企業經營造成較大的困難;二是替供水供電部門代收代付的水電費風險大,且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和報酬。
一、如何化解收費糾紛,克服收費難,提高收費率。
收費難、收費糾紛多、收費率低是現在全行業面臨的共同問題,也是物業管理的一個難點,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特別多且復雜。收費難產生的原因: 1 、物業管理作為特殊的商品,還未被消費者全部接受,未形成消費習慣。 2 、正面宣傳不夠,使消費者對物業管理不理解,不配合,未形成正常的消費觀念。 3 、物業管理企業自身服務不到位、不規范,缺乏應有的收費技巧和法律運用實踐。
要化解收費糾紛、克服收費難和提高收費率,首先,要向業主提供規范、到位、滿意的服務;第二,注意運用適當的技巧,要用“腦子”去收費,等待適當時機,切不可簡單、粗暴行事;第三,借助法律手段,要學法、懂法、依法維權。在法律方面值得注意的有兩個問題:一是合同問題。國務院 《 物業管理條例 》 (下稱 《 條例 》 )頒行后,物業管理開始全面走向市場,收費的依據主要通過合同來體現。因此,合同是收費的前提條件,不管何種收費都要以合同為法定依據。特別是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與業主簽訂 《 業主臨時公約 》 、 《 前期物業管理協議 》 尤為重要,否則就難以明確開發商、業主、物業管理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法律訴訟時效問題,也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法定時效中斷問題。一般訴訟時效為 2 年,中間如果發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可重新計算。時效中斷行為有二種:一種是業主同意歸還欠費,如“還款計劃書”等,這時法律時效中斷,重新計算。第二種是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發出“催繳通知書”,稱“及時主張權利”,一般可以每半年向欠費的業主發催繳通知(書)一次,并要求其簽收或確認,這時法定時效中斷可重新計算。以此來確保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利不超過訴訟時效,保留隨時起訴追要業主管理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的權利。
二、如何解決代收代付水電費問題。
水電費代收代付問題由來已久,供水供電部門由于設備技術等因素不能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水電費,于是就把物業管理公司當作用戶,物業管理公司由此成了“冤大頭”。代收代付水電費不僅使物業管理公司需墊付一大筆水電費資金,無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挨家挨戶收取,同時還要無辜地去承擔小區管網漏水、正常水耗和電耗、業主拒繳水電費、逃電、偷電等損失所造成的風險。據溫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反映,因小區管網漏水,水耗、電耗等原因造成的水電費損失最高額達 50 萬元 / 年,這叫物業管理公司如何承受?這應該算是供水供電部門對物業管理公司的一種侵僅行為,應該予以徹底解決, 《 條例 》 第 45 條已明確規定,但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具體解決?如果雙方都能誠心地坐下來,解決這個問題并不難。目前有兩個辦法可以選擇:第一,如果供水供電部門可以直接向終端用戶供水供電,就不需再麻煩物業管理公司了;第二,如果實在無法直接供水供電的,就與物業管理公司建立正常的委托代理關系,以委托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責、權、利。供水供電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應該轉變立場,變被動為主動,不要把風險再強加在物業管理公司身上;物業管理公司應借助協會的力量,積極主動與供水供電部門協商,不到萬不得已,盡量不要采取“罷收”行動。
要做好物業管理收費工作,不僅要求物業管理人員應學法、懂法、更應依法處事;不僅應知情知理,更應謹慎處事,要善于化解各種糾紛和矛盾,防范潛在的風險,努力營造和諧的小區管理服務氛圍。
作者系溫州星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