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即不能唯登記論,又不能唯婚姻論,應該結合證據材料等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適當裁判,在我國的立法層面,從身份法到財產法的銜接上,有著很多的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帶,應當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確和處理,以防止類似的案件不斷發生。
案情介紹
2009年1月甲女士與乙先生登記結婚,兩人均系再婚。乙先生有套婚前房屋,婚后,逐次變更到甲女士名下:
(1)2012年3月甲乙雙方到某市房...
【案情】
李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獨生子李乙由王某撫養,二人共同購置的房產歸李乙所有。后該房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李某仍與王某、李乙在該房中居住。現李乙起訴要求李某辦理過戶手續并騰房,李某則以贈與房產未辦理過戶為由要撤銷贈與。
【分歧】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任意撤銷?
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未辦理過戶...
案件回放:
2012年5 月,李某夫婦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李并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約定:李某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雙方將《房產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并隨后將房屋產權變更在小李名下。2012年10月,小李妻子朱某因瑣事與李某發生爭吵,并動手與李某撕扯,后雖經民警調解,暫時平息,但雙方從此心存芥蒂。2013年4月,李某夫婦思來想去,決定把兒子、兒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
訴訟 請求收回贈與房
于某稱,2012年8月17日,兒子高某利用她不識字,通過誘騙與其簽訂《贈與合同》,將她在李滄區的一套房屋贈與兒子,隨后辦理了過戶手續,產權人變更為兒子高某。但是從2014年春節前開始,兒子對于某的態度發生了極大轉變,經常辱罵、冷落,拒不照料飲食起居,不履行贍養義務,作為80多歲的老人,于某的身心受到極大的打擊。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于某請求撤銷房屋的贈與。被告高某辯稱,原告所述...
網友咨詢:
我和老伴有一子二女,兩個女兒已經出嫁,我們出資給兒子買了兩套房產,都登記于他的名下,首付和貸款都是我們二老負擔的,但近期我們才發現兒子不是我們親生的,可能在出生醫院抱錯了,我們想要回一套房產以后作為遺產留給兩個女兒,請問我們能將房產要回來嗎?
律師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咨詢:劉大爺退休后回到山東老家,想將包頭的一套住房贈與兒子,因其無法回來,請問劉大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與兒子辦理贈與合同公證?
解答:贈與合同公證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規定,辦理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等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因此劉大爺若想將房產贈與兒子,必須本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請...
卜某與劉某原先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一女,取名卜某某,現年17歲,高中二年級。2001年12月10日,卜某和劉某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到泗洪縣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一、子女撫養:女兒卜某某隨女方劉某生活,卜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二、房產:家中所有三間正房、一間偏房,經雙方協商同意房產權歸女兒卜某某所有。經了解,該處房產位于泗洪縣外貿公司宿舍區,為磚瓦結構。原本為卜某父親所有...
案例:
父母離婚,協議將住房歸妻子所有,父親的部分則饋贈給12歲的兒子,住房由母子二人居住。但事后父親以自己生活困難及兒子對自己不禮貌為由,要求撤銷贈與行為。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審理,確定該贈與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銷。
父親肖峰(化名)與母親劉倩英(化名)于2001年至2003年間在自己的宅基地共同建造了一幢樓房,該房地產至今沒有辦理產權證書。2008年2月20日,肖峰在律...
事件概述:陳先生和王女士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在婚前,陳先生出資在市內購買了一套住房,產權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結婚后王女士提出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陳先生表示同意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不料幾個月后,妻子就提出了離婚。
陳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贈與妻子的一半房產。庭審中陳先生認為,王女士為達到分割房屋的目的,誘使自己在房產證上加了她的名字,其行為構成欺詐,因此他訴請法院撤銷自己對王女士房...
在房產贈予過程中還要交納以下稅。
一、受贈方: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78號),就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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