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報所在地房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實際使用結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的下列事項,并根據收費標準約定各項服務的收費: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
(三)保潔服務;
(四)保安服務;
(五)業主或者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和保持整潔、安全、文明、舒適的人居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小區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住...
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與此同時,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應運而生。目前,全國物業管理企業飛速增加。它的產生和發展,對于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工作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擴大就業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城市新建居住小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居住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共用設施設備不齊全的住宅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居住小區的范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所在地房管部門)按照住宅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情況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房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并對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綠化、公安(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供水、供氣、供電等企業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居住小區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
第七條 居住小區內共用的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屬于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居住小區內綠化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共用的綠地、園林設施等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并接受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九條 居住小區規劃用地內道路、住宅樓周圍及綠地、樓道等公共環境的清掃保潔,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居住小區內共用的...
業主大會由居住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每棟應當按住戶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代表過半數通過。
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遇有特殊情況,經15%以上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所提議題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聽取并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四)決定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聽取和審議維修基金預決算的報告,監督維修基金的使用;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和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