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2月,原告劉某與同村村民被告黃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劉某將自己的房屋以3萬元轉讓給黃某某,由黃某某先支付1萬元,余款2萬元以后支付。在劉某拿到1萬元之后,多次討要余款,黃某某都拒絕支付。同年6月,被告黃某某又將該房屋以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鄰村村民郭某,并當場拿到價款。于是,該房屋也就由郭某居住使用,原告劉某至今沒有拿到余款。2014年12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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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枝江市連續發生了兩起這類糾紛,一起中的涉事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所幸警方及時介入平息了干戈。另一起中的涉事一方則直接大打出手,結果5人被判刑。
據了解,宜昌市近幾年來已發生多起這類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和案件,法律意識的淡薄使得這類鬧劇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城鄉結合部頻頻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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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歸誰引沖突 警方介入平干戈
11月18日,枝江市公安局董市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隱患排查時了解到,有兩戶居民因...
【摘要】我國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立法體系的不足及司法實踐中的缺陷,導致發生了糾紛而法院在審判相關案件時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的指引,其判決結果往往大相徑庭。房屋乃是人們安身立命之所,此類糾紛處理是否得當,可能直接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在立法、政策上要從管制向自治進行轉變,承認宅基地使用權有條件的有償取得,強化農村社會保障,并在此基礎上逐步承認農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自由流轉。而...
賣房人以自己賣出的房子是農村的宅基地為由要求確認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為盡管雙方買賣房屋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無效,但賣房人明知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賣給外村的人,仍然簽訂買賣合同,導致了買房人信賴利益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2002年4月9日家住昌平區的王先生與山東來京的李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王先生將位于昌平區沙河鎮農村的房屋賣給李先生。約定房產總價 13萬元,附...
位于南彩鎮的某宅基地房屋屬于劉某所有。1993年農村宅基地重新確認使用權時,宅基地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確認在劉某名下。2000年劉某在村里購得他人房屋一處后,房屋閑置。2001年經村委會同意,劉某與城鎮居民趙某達成書面協議,劉某以一萬元的價格將宅基地房屋賣給趙某。
2007年經村委會同意,趙某與村民范某簽訂宅基地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趙某將宅基地房屋以25000元的價格賣給范某,趙某向范某交付了宅基地使用證。...
早年前賣出的房屋現在突然要征地拆遷了,現任房主由此可獲得一筆數目可觀的征地補償款,此時,賣房者大喊吃虧,買房者則暗自竊喜,糾紛也因此而生。
近期,枝江市連續發生了兩起這類糾紛,一起中的涉事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所幸警方及時介入平息了干戈。另一起中的涉事一方則直接大打出手,結果5人被判刑。
據了解,宜昌市近幾年來已發生多起這類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和案件,法律意識的淡薄使得這類鬧劇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城鄉結合部...
2013年12月24日,某縣張家村村民張某與謝某約定:張某將2009年建在張家村的三間磚瓦結構房屋以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謝某,雙方于當日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謝某向張某支付了3萬元購房款,張某將房屋交付給謝某,隨后謝某入住該房屋。2014年3月張某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買賣為由,認為其與謝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無效,要求謝某返還房屋,并同意向謝某返還購房款3萬元,謝某不同意。張某遂...
王某家住米易縣攀蓮鎮,趙某家住米易縣草場鄉。2012年12月28日王某與趙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雙方約定:王某自愿將其所有的一棟 260平米的住房,連同兩塊200平米的自留地轉讓給趙某,共計147980元。協議中還規定:簽訂協議當天,趙某必須支付20000元定金給王某,剩余的127980元,應于2013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若王某違約,除雙倍返還趙某定金外,還應每天按房屋總價的1%向趙某支付違約金;若趙某違約,王某可不退...
導讀:在城市化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土地征收帶來巨大的拆遷利益,部分農村居民將農村的小產權房出售后,違背誠信和罔顧道德,以訴訟方式追討小產權房。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大多法院會確認這類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各自返還房屋和房款。但僅此并不能解決買賣雙方的糾紛,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貶值所造成的糾紛是現實存在的。
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
由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與其他合同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故《...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這類財產只有辦理了登記,領取了房產證,才能證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因此,農村建房也是有房產證的。那么,農村怎么辦房產證呢?
農村房產證申請流程
1、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應先向村集體組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取得國土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然后向當地鎮(街道)規劃建設辦申請房屋建設的報批手續,才能進行施工建設。房屋建成后村民應當向規劃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