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
專業人士表示,農村房屋買賣需要經過村民委員會的書面同意;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等程序。買房人還應該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
農村房屋買賣程序流程如下: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
本項目試圖發現因買受人的身份而引發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糾紛的司法實踐,包括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及合同無效的后果。
分析路徑:農村房屋買賣所涉糾紛數量較多,本文所論僅針對如下情形: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出售農村房屋,當事人因房屋買受人的身份對合同效力產生爭議,法院討論了合同效力及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共分析153篇符合上述條件的判決書。
實證分析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與買受人身份有很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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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農村居民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外人員(包括城市市民和外村農民)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日益活躍,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民房拆遷補償的劇增,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也呈井噴狀態。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向國有土地轉變的過程中,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成為焦點。從介紹、評價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出發,結合具體法律條文和民法債權、物權原理,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制度下宅基地使用權變動的原因、規...
[案情]
原告馮某與被告陳某原均系同村社村民,被告陳某戶口于1996年5月由農村遷往城鎮。原、被告訴爭之房系被告陳某之父陳某某于1982前修建使用,于1991年5月26日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其證載明土地使用者為陳某(因當時陳某某全家只有陳某是農村居民戶口),土地用途為住宅。陳某某于2000年8月10日將該證載明的房屋以3800元價格賣給原告馮某,陳某某以被告陳某的名義與原告馮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固然屬于不動產,依照物權法的物權公示原則及相關規定,不動產是需要初始登記的,轉讓時則需過戶登記。但對于農村房屋,其不屬于商品房,自身具有特殊性。
針對當前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大部分沒有登記的現狀,我國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農村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必須辦理初始和變更登記。...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4月,涪陵區的陳先生將自己的農村自建房屋出售給城市居民王女士,賣價4.2萬元,陳先生出具了收條。2004年10月,王女士一家入住。后來,陳先生先后兩次以王女士未繳清購房款為由鎖住大門。2013年4月13日,王女士一家被迫離開。當年底,王女士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無效,故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陳先生...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目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農村房屋的買賣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宅基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利,我國法律、法規嚴禁宅基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早在1999年就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個村的村民,那么該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買賣合同當然有效。
(2)買受人在買賣房屋時與出賣人不是同一個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將戶口遷入到該村。那么,由于買受人具備了同一個村村民的資格,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合同有效。
(3)房屋買賣合同經過多次流轉,最后流轉到...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農村居民由于各種原因選擇在城鎮居住,從而將自己在農村的房屋予以出售。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相關法律、法規眾多,不同位階的立法規范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造成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裁判標準的不統一,造成司法實物上的困惑。本文試圖以農村房屋買賣的成因作為基點,進而分析涉農房屋買賣的現狀以及現行司法實踐的困惑,最后針...